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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07-23 09:50:58 字号:

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隆回县公安局

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文件规定,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县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冒领、多领等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领取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家属应当在死亡下月的5号之前及时分别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家属应当及时分别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服刑情况,暂停待遇发放。未及时申报暂停发放待遇的,应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在重新就业下月5号之前或办理退休手续下月5号之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四、每个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两种以上待遇。

五、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资格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标准补足,不得重复领取。

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人员不得再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社会保险待遇。

八、因工死亡人员家属从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同时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重复领取部分应子以退回。

九、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及家属,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退回业务。

十、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由公安、人社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村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望广大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拒不退回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0739-8237626(隆回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0739-8246345(隆回县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隆回县公安局

2021年7月21日

来源: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隆回县公安局

编辑: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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